11月5日,司法部官方微博转发文章《深圳仲裁填补司法判例空白!确认比特币具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该文章介绍了一起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真实仲裁案件,其中涉及比特币、比特币现金和比特币钻石的纠纷问题。该案裁决因为承认国内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并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现有司法判例的空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中国于2017年出台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并全面禁止了ICO活动。在法律层面,民法总则第127条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尚无进一步界定。
该案裁决认为,虽然监管部门禁止ICO活动和虚拟货币交易,提醒投资者应该有效防范风险,但从未断定个人比特币交易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国内法律法规,比特币不具有货币职能,但是这并不妨碍其属于数字资产,可作为交付对象。
仲裁庭强调,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的交付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根据《公告》的相关规定,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只是不能作为货币(即法定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并无法律法规禁止其成为私人间交付或流转的客体。
技术上的障碍也同样不存在。仲裁庭指出,互联网技术将人类现实生活空间延伸至网络空间,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其交付过程借助互联网技术支持的电子编码程序运作。在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的实际使用中,每一位交易当事人先要在计算机终端上安装一个电子钱包,因此而拥有独一无二的地址,自动生成一对密匙——私匙与公匙。公匙被匿名公开,私匙为特定身份信息。所有者可以通过私匙随时支配、处分其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也就是说,比特币、比特币现金通过互联网技术是可以交付的。
仲裁庭强调,我国未有法律法规规定比特币等的持有或交易为非法,且该网站是否在中国办理备案许可、是否能顺利完成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交易并不影响仲裁庭参考其公开的数据信息对案涉财产损失赔偿额进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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