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台湾金管会官网发布公告显示,虚拟货币将适用于证券交易法,并对虚拟货币进行了定义。公告原文如下:一、依据证券交易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核定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为证券交易法所称之有价证券。二、所称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系指运用密码学及分散式帐本技术或其他类似技术,表彰得以数位方式储存、交换或移转之价值,且具流通性及下列投资性质者:(一)出资人出资。(二)出资于一共同事业或计画。(三)出资人有获取利润之期待。(四)利润主要取决于发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
台湾金管会:虚拟货币适用于证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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